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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电商化妆品的三大改革政策解读

更新时间:2016-06-21 14:55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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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2016年3月份起,国家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发布系列调整政策,主要是以下三方面:

1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

2、调整行邮税;

3、2017年5月12日起,首次进口的化妆品、婴幼儿配方奶粉、医疗器械、特殊食品(包括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)应取得进口许可批件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3月24日,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并调整行邮税政策。随后,2016年4月6日,财政部等11个部门发布了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,清单中明确列明“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”。

 

首先,政策将跨境电商商品根据能否提供交易电子信息分为两类:

    一、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,能够实现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电子信息“三单”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(比如通过京东、天猫全球购的跨境产品);或者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,但快递、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(以下简称“一类商品”)

    二、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(以下简称“二类商品”)

 

对于一类商品,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,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。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,关税税率暂设为0%;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,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%征收。超过单次限值、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,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,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。此规定在2016年4月8日起实施。

另外,首次进口的化妆品、婴幼儿配方奶粉、医疗器械、特殊食品(包括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),2017年5月12日起,要取得进口许可批件才能通过跨境电商交易。

 

对于二类商品,仍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2016年4月8日起按调整后的行邮税征收。行邮税由原来的四档(对应税率分别为10%、20%、30%、50%)调整为三档(对应税率分别为15%、30%、60%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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